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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的暂行规定

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维护我校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及华中科技大学的良好声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电子资源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不得连续、系统、集中下载文献和囤积数据;
  二、严禁利用任何多线程下载工具或其它非正常手段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三、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也不得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四、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设置代理服务器,必须事先得到图书馆的允许,并且保证该服务器不得允许校园外IP通过它访问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图书馆报请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理:
  1.首次违规者须做出书面检查,学校将在校园网主页上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冻结其网络帐号,停止其对图书馆所有资源的使用权限三个月。对于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还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学校一切损失的法律责任。
  2.各单位都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有违规行为发生的单位,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图书馆查找违规者。在无法认定违规者的情况下,对于积极配合查找,但确实查不出违规者的单位,学校只对该单位在校园网主页上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不积极配合查找的单位,学校除将在校园网主页上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冻结该单位所有网络帐号,停止其对图书馆电子资源的使用权限三个月。对于由此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单位还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对于发生下列违规情况者,除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处理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影响的,给予违规者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发生二次违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使得校外人员通过该代理服务器访问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或私自将图书馆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对于违反本规定多项条款者,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对于发生违规情况十分严重,触犯法律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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