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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读者持校园卡充分利用图书馆的各项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园卡开通图书馆功能

1. 图书馆对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类学生名单(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交换生、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等)进行统一审核后,开通校园卡图书借阅功能。
2. 图书馆对人事部门提供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等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开通校园卡图书借阅功能。
3. 长短期访学交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等)和进修生凭校园卡到图书馆进行审核,开通图书阅览功能。如需开通借书功能须出具职能部门或所在院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方可办理。
4.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非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等,本人凭校园卡到图书馆进行审核,开通图书阅览功能。
5. 人事处审批的编制外用工人员、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人员和校友,凭本人所持校园卡到图书馆审核后,开通图书阅览功能。

二、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
1. 读者凭开通了图书馆功能的校园卡即可进入图书馆。
2. 各类人员在图书馆使用校园卡应遵守图书馆相关规定,若有违规,将承担相应责任。
3.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有转借他人、保管不善、挂失不及时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4. 校园卡的图书馆权限具有一定的期限,读者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若需延期,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参见校信息化[2015]3号第十四条)。

三、校园卡的挂失与补办
1. 校园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2.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补办,补办后的校园卡与原卡具有相同的图书馆权限。

四、离校退卡处理
1. 读者(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教职工工作调动、离职、访问交流人员离校、进修生结业等)离开学校前,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的手续。
2. 未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对毕业生不得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否则由持卡人原所属院系或单位负责赔偿。
3. 持卡人出国定居、去世等,由持卡人原所属单位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归还图书,注销校园卡的图书馆功能。

五.各类人员借书权限

读者类型

借书册数

预约册数

借期

续借次数

续借期限

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博士后

30

5

8周

1

4周

博士生、硕士生、启明学院学生

30

5

4周

1

4周

本科生

20

5

4周

1

4周

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8

5

4周

1

4周

进修生,访学交流人员

5

5

4周

1

4周

摘自《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管理办法》(馆发[2015]7号)

六.图书续借

1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图书馆公共查询系统上续借图书。

2.续借在图书到期前5天进行。

3逾期的图书不能续借。

4.每人每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

5.已被另一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七.图书预约

预约资格:拥有学校图书馆借阅权限的读者

预约范围:已借出图书、其他馆区“在架上”可外借图书

预约方式:网上或到馆预约

预约条件:读者须登记有效联系方式,并绑定图书馆官方微信公众号。

(1) 访问图书馆主页,点击“馆藏书目”→“个人信息登录”,登记电话、电子邮箱等;

(2) 扫描二维码,关注“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点击页面右下角“我”→“我的账号”,输入姓名及学号进行绑定。

预约通知:官微和邮件可收到取书通知。接到通知,须在3个自然日内到取书地图书馆图书借还处办理借阅。

预约数量:5册图书

失约处理:未按约定时限取书,视为失约。一年内累计失约3次,将暂停预约权限6个月,并同期降低借书权限至5册。

预约取消:第二天早上8点前可取消预约:访问图书馆主页→“馆藏目录”→“个人信息登录”→查看读者借阅信息→选中要取消预约的图书→点击“取消预约”。

归还图书:馆藏地图书可自助操作,非馆藏地图书需在人工借还处办理。

八.借书过期及丢损处理

1.所借文献必须按期归还,过期不还按图书每超期1天,交违约金0.2元,最高为100元。

2.读者应爱护文献,不得圈点、批注、污损、撕毁、裁割和遗失,如有上述现象按规定赔偿。

3.读者借阅文献时,应仔细检查,如发现破损缺页、圈点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概由借书人负责。

九.阅览室文献资源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阅览室文献资源的管理,提高文献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本馆各阅览室的文献,供本校读者参考阅览之用,一般不予外借。教师因教学和科研需要,可凭本人工作证申请,经部主任同意,统一办理外借手续,中文图书每本收100元押金,外文图书每本收400元押金,借期不得超过两周。

2.上架3个月内新书不得外借,本年度新刊不得外借,未编目图书不得外借。

3.本馆工作人员借阅阅览室文献,除在各阅览室办理借阅手续外,携带出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借期不得超过一周。

4.各阅览室文献,仅限在馆内复印,同一本图书每次复印不得超过24页。

5.学位论文仅限在馆内阅览,不得外借和复印。

6.文献传递所需借阅阅览室文献,经部主任同意,统一办理外借手续或在馆内复印。

7.遗失阅览室的文献,请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摘自《图书馆阅览室文献资源管理规定》(馆发[20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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